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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北京证监局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05433)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来源:北京证监局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05433)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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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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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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