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922250)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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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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