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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北京证监局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922250)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来源:北京证监局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922250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1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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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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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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