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12月12日,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给基金公司,征求行业意见,对基金销售宣传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其中,针对日益普遍的基金直播业务,征求意见稿中设立了专章,从平台资质、人员资格到内容管理提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要求。
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直播业务相匹配。直播内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应当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平台与人员:严控准入,持证上岗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为基金宣传推介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更关键的是,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此外,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内容与流程:全程管控,合规前置
意见稿对直播过程提出了系统性的合规管理要求,核心是“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审查”:
事前审核: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脚本内容至少包括直播的流程方案、各环节的主题、串场设计和主要内容;事前列明直播内容中可能涉及的关键、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相关审核流程;
事中管控:直播方需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方案或中断机制,确保全程可控。必须对评论区进行管理,直播过程中,可以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视情况提示直播人员及时纠正,并对不良影响进行整改。
事后审查:直播结束后,人员需填写合规记录,合规部门需按风险比例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此外,还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资料保存:区分类型,长期留存
对于直播产生的素材,新规根据内容性质明确了不同的保存期限:涉及品牌宣传、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素材,相关直播素材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投资者教育类直播素材,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在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其协商取得直播视频,无法取得直播视频的应当同步录像,并按照并按上述期限保存。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或标志着基金直播这一新兴营销渠道将被纳入严格、统一的监管框架,旨在遏制潜在误导宣传,推动行业回归专业、理性的投资者服务本源。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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